Q1:旅行社發現人數不足時,最遲應於何時通知,方可免負賠償責任? •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第1項規定,旅行社必須在預定 出發之七日前通知旅客人數不足。 • 條文中「七日前」的計算,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,始日 不算入;另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,以期間末日之終止,為 期間之終止。 • 因此,如團體預定出發日為3月30日,依法始日(3月30日)不算入,所以「七日」的期間是從3月29日開始回算到3月23日終 止,旅行社最遲必須在3月22日當天通知旅客,才符合契約「預 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」之規定,免負賠償責任。
Q2:旅行社因人數不足無法出團時,就「人數不足」一事,有沒有舉證的義務? • 有。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,團體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 行時,旅行社應依通知距出發日期之長短,按比例賠償違約 金,但若團體是因人數不足而無法成行,則旅行社得主張契約 第12條規定,免負賠償責任。可知當團體無法成行時,若能主 張團體是因人數不足而取消,對旅行社較有利。 • 團體因人數不足而取消,既屬有利於旅行社的事實,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」,因此,旅行社如要主張人數不足,只要旅客請 求,旅行社即應負舉證責任。
Q3:旅行社該如何舉證團體「人數不足無法出團」?要特別注意什麼嗎?
基本上,只要能顯示團體人數變化的資料即可,如團體大表、收費記錄、團體訂位記錄等,值得注意的是,旅行社所提供的資料中,應避免洩露團員個人資料,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。
Q4:有關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「組團旅遊最低人數」一欄, 可以留空不填嗎?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第1項,「本旅遊團須有 人以 上簽約參加始組成」,依目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正在審查的「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修正草案,未 來該人數欄位如未記載,將視為「無最低組團人數」,意即無 論報名人數多寡,旅行社都必須出團,如不出團,則屬旅行社 違約。故建議未來旅行社印製契約時,應先行載明最低成團人 數,以避免業務人員疏漏未填。
Q5:人數不足但仍舊出團時,旅行社可以不派領隊嗎?
綜合、甲種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,依旅行業 管理規則第36條第一項後段規定,「成行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 全程隨團服務」,違反者,交通部觀光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條第2項第3款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故建議旅 行社於團體人數不足時,應盡早與旅客協商改以個別旅遊方式 成行並重新簽約;若一旦決定維持團體旅遊型態,則無論團體 人數多寡,旅行社都必須依規定指派領有領隊職業證之領隊全 程隨團服務,以免受罰。
Q6:旅客得否以團體人數超過預期為由,主張旅行社違約而取消行程?
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並未限制團體人數,或禁止旅行社追 加團體機位,因此旅客不得以團體人數超過預期,而主張 旅行社違約,但雙方對團體人數上限有特別約定時除外。
Q7:網站上所標示的「可售機位」=「旅客與旅行社間約定的團體人數上限」嗎?
• 基本上,可售機位僅代表目前旅行社所預定的機位數量,但 常有旅客將「可售機位」解讀為團體人數上限,致使旅行社因 銷售狀況良好而追加團體機位時,旅客因無法接受小團變大 團,而與旅行社衍生爭執,故建議業者在網站上清楚標示「本 團團體人數依實際報名為準」,以避免旅客誤解。 • 小提醒:旅行社承辦人數較多的旅遊團時,應依遊覽車數量 派遣合格領隊隨團服務。
Q8: 團體因人數不足取消,旅客只繳定金,但未簽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,旅行社要負賠償責任嗎?
若旅客僅繳交定金,尚未將契約書簽回給旅行社,此時旅客不 受定型化契約條款的約束,因此旅行社不能主張依國外旅遊定 型化契約第12條「組團旅遊最低人數」之規定免除賠償責任。 且因旅行社已收了定金,依民法第248條「訂約當事人的一方, 由他方受有定金時,推定其契約成立」,雙方間就「安排旅 遊」一事已成立契約,故旅客得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向旅行社請 求加倍返還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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