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1:領隊可以在行程中先收齊小費嗎? 給司機、領隊、導遊小費是旅客對服務人員的謝意,也是國際 禮儀,這些小費一般不含在團費中,由團員視司機、領隊導遊 的服務情形額外給付。由於是贈與性質,因此沒有金額的限 制,通常是在行程結束前一天向團員收取。如果團體因使用不 同地區導遊及司機,必須於一段行程結束後給付小費時,可向 團員說明清楚後,先收一部份小費,另一部份小費等行程結束 前一天再收。原則上並不建議在出發當天或行程第2天就向團員 收取全額小費。
Q2:領隊半途離團,旅行社及領隊的責任為何?
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6條第一項規定,旅行社經營出國觀光團 體旅遊業務,成行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全程隨團服務,國外旅 遊定型化契約第17條也有相同規定。因此,領隊中途無故脫隊 離團時,領隊將會被處罰新台幣6千元的罰款,如果因此造成團員的損失,旅行社必須負擔賠償責任,且將因違反旅行業管 理規則被處罰新台幣3萬元的罰款。
Q3領隊無故半途脫隊,旅行社須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6條『惡意棄置旅客於國外』賠償5倍團費嗎?
•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6條「乙方(即旅行社)於旅遊活動開 始後,因故意或重大過失,將甲方(即旅客)棄置或留滯國外不 顧時,應負擔甲方於被棄置或留滯期間所支出與本旅遊契約所 訂同等級之食宿、返國交通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,並賠償甲方 全部旅遊費用之五倍違約金」。構成這條契約的要件有二:(1)旅行社有故意或重大過失,(2)有棄置或留滯團員不顧之事實。 • 舉例來說,領隊中途脫隊,是旅行社之重大過失,但如後續 行程、食宿、交通等,旅行社請當地接待社依約履行,並沒有 造成棄置或留滯的情形,此時團員無法主張旅行社有「惡意棄 置旅客於國外」情事,但如因沒有領隊隨團服務造成旅客受有 損害時,旅客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。
Q4 :領隊/ 導遊無故扣留旅客機票證照時,旅行社責任為何?
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「除因代辦必要事項須臨時持有旅 客證照外,非經旅客請求,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旅客證照」。 因此旅遊途中,領隊或導遊等毋須幫旅客保管證照,更不可假 藉理由扣留旅客證照,違反時,依照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 表三規定,旅行社會被處罰新台幣6千元,另領隊違規扣留旅 客證照或機票者,將依照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七規定處 以新台幣6千元的罰鍰。
Q5 旅客因領隊言詞失當向旅行社求償時,旅行社應如何處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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